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328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灵卡,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龙,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前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01795193。
法定代表人:苏国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山南印象2栋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803312126。
法定代表人:管和平,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新光房地产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7849018421。
法定代表人:蓝煜,该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庞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