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3402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灵卡,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龙,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前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01795193。
法定代表人:苏国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翰林华府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5074416B。
法定代表人:奚新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新光房地产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7849018421。
法定代表人:蓝煜,该中心主任。
原告***诉被告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维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