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民初2310号
原告: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前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01795193。
法定代表人:苏国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泥河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6449515B。
法定代表人:吴**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航,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