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3民初6278号 原告: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金茂阳光花园小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950801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前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017951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