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3民初240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前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管理处负责人。
被告: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新光房地产大厦五楼。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