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25民初1180号
原告:******光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山西省朔州市人。
被告:内蒙古中融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幕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光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融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光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6.00元减半收取5983.00元,由原告******光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建文
审 判 员 呼斯楞
审 判 员 李珊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爽
书 记 员 艾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