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长兴产业城3号路汽车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8642080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恩施市磐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恩施市龙凤镇建设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62713248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恩施市大桥路天成大厦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78211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市磐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2822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962300.00元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人履行750000.00元债务,后双方达成履行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22执10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