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雅境机电有限公司

广州市雅境机电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13705号
原告:广州市雅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7Y。
法定代表人:关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洁,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JP8E9Q。
法定代表人:莫伟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奕醒,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1280元(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从2018年5月5日暂计至2019年6月5日,法院判决时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观心山居中央空调主机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委托人经销代理的“特灵”离心机等货物,合同总价款300万元。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设备并经被告签收,被告支付了240万元,余60万元未支付。2018年4月26日,原告开具60万元发票给被告并多次致函被告要求付款,被告均未支付。
被告辩称:一、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运作,对被告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被告有权拒付相关款项。双方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观心山居中央空调主机设备采购合同》后,在设备安装后至质量验收前,因遭遇台风“山竹”,设备意外进水而一直无法通过验收。后双方签订了《中央空调主机设备维修合同》,由原告对进水设备进行维修,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96632.2元费用,加上原来已支付的240万元,被告一共向原告支付了3096632.2元。然而机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多次发生故障。2019年7月16日,中央空调设备面板再次显示机组设备零件存在故障,空调出现大面积无法制冷现象,被告酒店正常对外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无奈之下,被告直接联系了空调设备的生产厂家——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特灵公司”),该公司经检测认定原告并未安排原厂提供维修,设备存在多处故障没有解决,如需要该公司维修,则需向特灵公司支付774183元。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维修合同之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被告有权要求原告退还全部维修费用。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支付了60多万元费用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在未退还维修费用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60万元。二、原告同时主张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起算时间也没有事实依据。首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由双方重新签订了维修合同,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与期限已经发生变更,不能以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主张违约责任。其次,原告未维修好设备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被告拒付款项不构成违约。再次,即便被告构成违约,利息与违约金只能二选一,不能两者兼得。最后,即便被告构成违约,设备在2018年12月5日才调试完成,原告主张从2018年5月5日起算利息和违约金也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
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提交了证据,经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或对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向原告购买中央空调主机设备并于2017年5月24日通知原告。2017年6月26日,双方签订《观心山居中央空调主机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其经销代理的“特灵”离心机2台、螺杆机1台、风冷螺杆式热泵机组设备2台及相应零配件等;质保期为调试运行合格后36个月,质保期内定期上门服务,如出现质量问题则免费上门维修或更换;总价款300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20%为60万元,初步验收后提货前3天支付60%为180万元,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签署《质量验收报告》后,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相应支付申请等材料且审核无误后7天内支付20%为60万元;原告在收取最后一笔款前向被告提交由空调生产商出具的银行保函,有效期与保修期一致;原告应在被告每次付款时或之前按被告要求出具相应的可以抵扣税款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逾期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17年7月5日,原告开具60万元的发票,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货款;11月6日,原告开具了180万元的发票,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货款;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大部分设备;2018年4月26日,原告开具60万元的发票,被告于4月27日签收但并未付款。
2018年6月,上述设备已经安装好但未进行质量验收,由于台风造成水灾,地下室机房水淹,设备因水浸损坏。2018年7月,双方签订了《中央空调主机设备维修合同》,由原告对进水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设备配件,总价款696632.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维修;2018年8月8日、8月29日、11月6日,原告共开出具了696632.2元的发票,被告支付了相应的价款。
2018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质量验收报告》,被告于12月5日确认“调试合格”。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员签收了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的《质量保函》,保函期限为2018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4日。
2019年5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余款60万元。
诉讼中,被告称机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多次发生故障,出现大面积无法制冷现象。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观心山居中央空调主机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原告所销售空调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及出具《质量验收报告》,被告也确认“调试合格”,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空调设备在安装完毕、进行验收之前因台风而被水浸泡,造成设备损坏,被告也另行付费由原告进行维修及更换设备配件,而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所销售的空调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当,故被告认为空调存在运转障碍,但也不能确定是浸水造成或空调本身的问题,不能认定空调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拒付余款没有依据,至于维修责任可以另行主张。鉴于被告所购买的设备未使用即浸水损坏,被告也积极支付维修费用,其欠款也有前因,故本院酌定违约金从原告最后催收期,即2019年6月1日起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0万元予广州市雅境机电有限公司并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广州市雅境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13.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巫伟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梁倩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