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042号
申请人:广州中科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1号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4581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有恒,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鸭梨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29号四座106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5695676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中科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鸭梨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46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8月17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2)粤0604财保8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中科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鸭梨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460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93.03元,由申请人广州中科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