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02民初3358号
原告: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常德市德山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贺进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兰英,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唐林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义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雄志,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中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签订《湘北职业中专异地新建项目空气能热水系统分包合同》与《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履行地均为石门县二都乡,应于石门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经审理查明,2107年12月20日,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签订《湘北职业中专异地新建项目空气能热水系统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总承包的石门县湘北职业中专异地新建项目中的空气能热水系统设备,后双方又于2018年1月20日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购买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空气能热水系统设备一套,两份合同的履行地均为石门县二都乡,《材料采购合同》实际为《湘北职业中专异地新建项目空气能热水系统分包合同》合同下的从合同,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向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与货款金额一直没有区分,本案中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金额实际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所欠工程款与货款总金额。
本院认为,该案虽然立案时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实际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常德市石门县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为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案移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献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袁嘉成
书记员赵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