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9343号
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林淑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龙、林赞勇,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汇锦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澄大道77号A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多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汇锦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43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萍
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
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