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执恢775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市乐成镇宁康西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583582945。
法定代表人夏旭。
被执行人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中心工业园区起步区纬二路(**市超强管业有限公司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0439399X。
法定代表人滕永乐。
被执行人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281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26007。
法定代表人林淑芳。
被执行人滕永乐,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市。
被执行人叶晓珍,女,1969年6月3日出生,住**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951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滕永乐、叶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474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霍文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叶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