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8521号
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519260074。
法定代表人:林淑芳,董事长。
被告: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高桥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86350729。
法定代表人:虞欧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培,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 铭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