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82执恢777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5835829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中心工业园区起步区纬二路(乐清市超强管业有限公司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043939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281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260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3日出生,住乐清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951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47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霍文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