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50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04396736T。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7月9日出生,该行职员。
被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八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5192600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