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340号之一
原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7497406N。
法定代表人:闫洪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卿龙,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朝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6542934C。
法定代表人:刘满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3元,减半收取计币3511.5元,由原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志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余亮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