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827民初376号
原告:***,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甘猛红,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天公司)、甘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购门款78088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时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盼盼等品牌门业。2013年11月,被告因承建遂川县地王财富广场30套精装房的装修装饰工程陆续向原告购买各种品牌的房门和卫生间门。2015年1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购门款78088元,被告甘猛红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于2015年1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
被告艺天公司、甘猛红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被告艺天公司因承包了遂川县地王财富广场30套房屋的装修装饰工程,向原告购买各种房门和卫生间门。2015年1月3日,被告艺天公司的股东被告甘猛红与原告经过结算,尚欠原告购门款78088元。被告甘猛红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15年元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付款。原告故起诉。
由于两被告未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出抗辩,也不出庭对原告提交的欠条和购门清单质证,本院依法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认尚欠原告购门款78088元,并承诺在2015年1月30日前付清,而被告未兑现承诺,怠于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猛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肖雪英货款78088元,并支付从从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货款时的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