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遂川县泉江镇赣东五金超市与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27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泉江镇赣东五金超市,经营场所遂川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泉江镇赣东五金超市与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444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查询银行等各种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行标的为84444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