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457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1344号。注册号:36090221001968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天装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艺天装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云经诉称,原告自2013年起经营遂川县泉江镇时尚瓷砖店。2014年期间,被告为财富广场装修业务在原告处购买瓷砖。2015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172832.4元,被告承诺2015年4月底付清,并出具欠条一张。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又以没有收到财富广场的装修款等为由,未能付清上述款项。为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2832.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5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被告艺天装饰未予答辩。
原告***为其诉称提供了下列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查询表复印件两份、欠条原件一份、销售单原件七份、被告公司聘请的临时工***的出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被告公司名称于2014年11月27日由“宜春市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改名为“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欠原告货款172832.4元,约定2015年4月份付清,欠条系由***书写,并由***拿给公司股东甘猛红在欠条上盖章,欠条上盖有被告公司原名称“宜春市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公章在出具该欠条时仍在使用。被告艺天装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表明其放弃抗辩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并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艺天装饰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艺天装饰欠原告货款172832.4元属实,应予给付。被告逾期未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从逾期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2832.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该款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黎丹琪
审判员傅宗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