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天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6民初119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西天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东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天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天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天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天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汪清
审判员黄荣长
审判员夏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