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娄烦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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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法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娄烦县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娄烦县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呼晓飞。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娄烦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娄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娄烦县建筑工程公司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9324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娄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健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