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宣章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战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齐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鸿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案第二项执行请求已执行完毕。关于第一项执行请求,首先本院给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想法是将执行内容折合金钱处理,但是双方当事人意见差距太大,未能达成一致。其次,本院委托评估机构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一项执行内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投标报价为:涉案冷库机房存在氨气浓度传感器安装在墙壁上价格为26659.73元、防爆风机电源负荷等级配置非二级负荷供电价格为448.35元、机房门外墙上没有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价格为859.72元、机房门外没有配置消火栓价格为1975.06元、氨气放散管未安装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价格为718.68元、管道穿墙无套管价格为375.38元、机房无排水地漏价格为2348.5元、预冷库及恒温库,其冷凝管未配置保温层也未配置通风换气系统价格为10375.23元、空调加工车间多根结构支撑管产生冷桥,屋顶未设置通风层,制冷管道穿过楼板无保冷措施价格为2322.94元、单价措施项目价格为566.64元、总价措施项目价格为3252.15元、规费价格为8703.41元、税金价格为12280.96元,以上总价格为70886.75元。被执行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没有意见。但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评估工程造价数额太低,不认可该鉴定结论,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内容继续履行修复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1条规定: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鲁高法[2019]11号第九条的规定: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环境污染修复的,应当明确修复的期限、标准以及不能修复时的赔偿数额。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本案第一项执行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可执行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联全
审判员  刘保国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季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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