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异148号
异议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宣章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战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齐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鲁1425执189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2021)鲁1425执189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程序。事实与理由:一、异议人的请求明确具体,依据的是齐河法院(2017)鲁142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及德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14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所判义务明确具体,从判决内容上看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内容明确具体就是依据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施工图纸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施工,这些都是在我司申请执行提供的判决书第9页中明确说明,并且被执行人提供的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等证据也详细载明施工内容、明细、标准等内容,也是法院查明认定事实的内容。所以不存在裁定书所说的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二、异议人在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后,贵院并没有依据异议的申请和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判决义务的采取查封、限高等措施,而是出于自己的“想法”将执行内容折合金钱处理,明显不当,应按法律规定先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三、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还可以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找第三方代履行,费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四条规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综上所述,异议人的申请明确具体,并且法院在没有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就直接对异议人驳回申请执行,明显不当,请求法院撤销(2021)鲁1425执189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7)鲁142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施工专业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对承建的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冷库钢柱、钢梁涂刷超薄涂型防火材料施工。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鲁14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鲁1425执189号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21)鲁1425执1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2021)鲁1425执189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该案的执行程序已终结。故对异议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救济,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对于法院对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处理不符,即对于法院认定给付内容不明确而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宰 涛
人民陪审员 邢 军
人民陪审员 张茂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凯智
书 记 员 董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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