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宣章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战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齐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鸿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就本案的执行内容,执行人员给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调,想法是将执行内容折合金钱处理,但是双方当事人意见差距太大,未能达成一致。后本院委托评估机构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判决内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投标报价为:冷库钢柱、钢梁涂刷超薄涂型防火材料施工价格为77849.36元,被执行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对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但申请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称施工工程是消防工程,涉及消防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依据相关法律进行鉴定,故不认可该鉴定结论。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内容继续施工。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7)鲁142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施工专业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对承建的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冷库钢柱、钢梁涂刷超薄涂型防火材料施工”,立案执行后,因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以执行依据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可执行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1年8月16日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决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2021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21)鲁1425执189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立案审查,作出(2021)鲁1425执异14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2022年4月20日齐河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件未给予当事人救济权利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本院认为,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0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2021)鲁1425执1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未给予申请执行人救济权利,属于适用法律规定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1)鲁1425执189号执行裁定书,重新作出执行裁定书。
审 判 长 葛庆忠
审 判 员 张万全
审 判 员 张路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魏松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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