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奔放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泓尚系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奔放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9520号
原告深圳市泓尚系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唐小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武发,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奔放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泓尚系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奔放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故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奔放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奔放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泓尚系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奔放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