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加得固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7民初11675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生,广东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坂田永香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6001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加得固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民治路东侧馨园一栋203(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072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西乡县,
原告**贵诉被告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加得固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生、被告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市加得固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和被告一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被告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加得固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深圳市加得固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承包位于深圳市××区中兴国际研发培训中心培训楼加固工程,工程固定总价8万元。上述合同由案外人***代表被告深圳市加得固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由原告***,被告***以及案外人***等其他多名自然人在现场施工。履行完上述8万元的工程后,原告***、被告***等人继续在上述工程现场施工,原告郭锡贵在8万元工程以外的施工过程中受伤。2017年8月14日,被告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卜新卫结算工程款共计93000元,其中包含8万元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另外13000元为***、***等自然人后续施工的工程款。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工资是由***发放,原告另提交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书面的事故证明。上述两份证据均有被告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盖章,该公司辩称该两份证据是在原告受伤后为向保险公司理赔所补充。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交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及书面的事故证明,但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实践性的法律关系,本案原告是在被告深圳市加得固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在被告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取得工程承包后与其他多名自然人一起在涉案工程处工作,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工作时受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其与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所必备的人身依附性;其工作内容属于深圳市加得固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工作具有临时性特征。综上,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时受伤享有的权益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据此,予以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宏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郭锡贵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攀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