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35010号
原告:东莞市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宝屯社区康乐北路**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PBG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第八工业区东八巷****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187776E。
法定代表人:*海生。
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219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广深公路**信用代码11440306007550638A。
负责人:**。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多收部分2661元予以退还给原告。保全费1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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