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8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洛商初字第00059号
原告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杨市社区。
法定代表人曾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系**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新公司)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出新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出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出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3122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二项合计5292元,由出新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