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洛商初字第00034号
原告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社区。
法定代表人曾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共同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嘉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金属表面处理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席胜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嘉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预交。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