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威海合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财保180号
申请人: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社区。
被申请人:威海合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漳州路12号。
申请人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合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О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合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合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