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凌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乡市凌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427民催1号
申请人:新乡市凌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小潭乡大潭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人新乡市凌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新乡市凌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220255635、票面金额50000元及号码4020005220255622、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凌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24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凌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孔红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