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22民初1078号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三研究所与被告**、***、焦作敬彩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焦作市广懋物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三研究所于2021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三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9元,减半收取计7869.5元,由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三研究所负担。
审 判 长 刘佰平
人民陪审员 吕小明
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
书 记 员 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