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三研究所

中船重工海为郑州高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三研究所、焦作敬彩经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3民初4429号
原告中船重工海为郑州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三研究所、焦作敬彩经贸有限公司、焦作市广懋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伟案确认合同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重工海为郑州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28元,由原告中船重工海为郑州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宁
书记员  王语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