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慧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慧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15096号
原告: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迳联社区信怡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17015842。
法定代表人:王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华慧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1661M。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8年10月8日,原告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