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水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81执41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水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0960905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组织机构代码:7757458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81民初624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水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2019)浙1081执419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的不动产【土地证号:***(2004)第015**号】,期限为3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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