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水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41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水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096090521。
法定代表人严海斌。
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组织机构代码:775745884。
法定代表人林富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81民初624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水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2019)浙1081执419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的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的不动产【土地证号:温集用(2004)第01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蒋德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赵城伟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浙1081执4193号之二
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81民初624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水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2019)浙1081执419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9)浙1081执4193号之二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的不动产【土地证号:温集用(2004)第015**号】的查封。
附:(2019)浙1081执41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赵城伟联系电话:05768612****
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