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9270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友芳,浙江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水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
法定代表人:严海斌。
被告:***,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
负责人:裴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斌斌,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水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莉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