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81民初649号
原告:**,女,201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338号水务集团北侧7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青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