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81民初649号 原告:**,女,201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338号水务集团北侧7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青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