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2265号
原告:**,女,201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338号水务集团北侧7楼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9994669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