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民终8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338号水务集团北侧7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迎雁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平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民公司以已和平沙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平沙公司确认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利民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利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平沙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50元,减半收取15725元,由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450元,减半收取15725元,由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7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