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2民初5480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38号水务集团北侧7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诉被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