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迎雁路**iv>
法定代表人:梁雨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147元,由原告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