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破申3号
申请人: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38号水务集团北侧7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翠亨大道石门牌坊对面综合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蓝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就尚欠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事宜双方正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珠海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四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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