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鄂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1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丁建萍。
被执行人:湖北鄂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89号农业综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3105521939。
法定代表人:葛莲。
申请执行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鄂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342000元,应缴执行费50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于2022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实际扣划0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于2022年5月23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22年5月19日委托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0元。截至2022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342000元,未缴纳执行费503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湖北鄂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14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丁 怡
执 行 员 张成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