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4633号
原告:杨关金,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祥,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德荃绿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德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晶,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长堰堰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湖北宸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建设路西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孝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义,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关金与被告湖北德荃绿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杨关金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关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关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72元,减半收取11086元,由原告杨关金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戴建国
人民陪审员 毛幸华
人民陪审员 陈慧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