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关金、湖北德荃绿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4633号
原告:杨关金,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祥,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德荃绿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德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晶,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长堰堰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湖北宸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建设路西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孝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义,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关金与被告湖北德荃绿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杨关金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关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关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72元,减半收取11086元,由原告杨关金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戴建国
人民陪审员  毛幸华
人民陪审员  陈慧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