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24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陈孝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223.5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光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