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建设路西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年11月7日作出的(2022)鄂10民终1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欧阳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殷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小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