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廊民终字第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3层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白马寺镇桂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被上诉人起诉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上诉人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审计行为的实施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司法部燕城监狱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河市××开发区××福路,属三河市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