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3民初5058号之一
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51773325K。
法定代表人:彭长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53978513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财保费1171元,由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一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