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民初1745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53978513J。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赟